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孕妇补偿
更新时间:2008-12-14 16:09:25
问题描述:
我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终止时间是2010年7月31日,且已经与劳务公司实现过2年以上的合同。劳务公司把我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派遣终止时间是2009年3月25日,届时用工单位要注销,但我目前已经怀孕,所以就存在如何补偿问题:
1.已经实现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便是无固定期劳务关系),此时作为孕妇怎么办?
2.用工单位要注销,孕妇如何补偿,难道也是按“N+1”补偿吗?
3.关于补偿中的月工资问题,法律规定是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这12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因为我每月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每月有浮动),比如基本工资2000元+11月绩效1000元,故11月份到工资卡的金额是3000元
请各位律师能帮助我解决以上问题,万分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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