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寻常劳动纠纷
更新时间:2009-09-10 19:14:36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业务经理,偷走了他使用的我公司电脑的零件,换上了旧型号的。他不肯,我就把他炒掉了。后来他去劳动仲裁,我们公司的人没去,仲裁结果是我们要陪他3个月工资(因为我们没出示他偷东西的证据)。零件确实是他偷的,他甚至向公司行政主任承认过,他说因为公司新的业务员管理条例对他不利,所以先偷了我们零件,到时候再要挟我们。但他后来又不承认了。于是我和行政主任去报案,警察说就算成立也只构成侵占,不构成偷窃。而侵占的话,要价值1万以上才好逮捕,所以奈他不何。发现零件不见是因为我们有新员工需要培训,就把那个业务经理的电脑拿过来用。而检查电脑是行政主任检查的。因为被换走的零件包括硬盘。硬盘换了的话,绝对应被一直使用这个电脑的人发现。劳动仲裁我们不去是想把这个事情闹到法庭。我们现在想以劳动仲裁法四十九条第五款申请撤销原裁决,他隐瞒了偷盗的事实。
请问:我们胜算多大?哪个环节需要注意?行政主任是重要证人,他现在在外地,要他作证的话,他是否可以在当地或以书面形式,还是非要再飞回来这边?之前我们报案,手上没有任何的报案证明,警察不会把那些东西搞不见吧?法庭是可以调用出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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