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办事处解聘员工后,员工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09-09-10 17:10:37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6月1日入职到某外资公司在宁波的办事处,任办事处经理,该外资公司宁波代表处的所有雇佣都是委托给FESCO(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所以FESCO代表这家公司与我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规定试用期工资RMB10000/月,试用期以后RMB12000/月。
公司老板于8月28日早上通知我被解聘了,并提出两个方案让我自己选:
1,我自己写离职报告,公司不承担什么赔偿金;
2,公司解聘我,补偿半个月作为经济赔偿金。
我选择让公司解聘我,但是要求他们安排劳动法对我做出如下:
1,提前解除合同,赔偿半个月工资。且因我工资高于宁波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他们应该按照3倍的标准对我进行赔偿;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赔偿一个月工资。
3,我在该公司工作的前2个月,他们都是发的试用期工资,我认为第2个月他们应该发正式员工的工资给我。
该办事处拒绝了,坚持只赔半个月工资。9月1日,我去该公司移交工作给别的员工后,离开该公司。到目前为止,该办事处没有为我办理任何解聘手续。而当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FESCO,则说这是我和那家公司之间的事情,不对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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