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有争议
更新时间:2009-09-06 13:46:36
问题描述:
2005年我将自己名下A区房卖给别人,2005年上半年用卖得A区房款购买了另一套B区新房,余款用于B区房装修.2006年,我与前妻登记结婚.婚后因双发生矛盾,前妻于2009年2月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 在离婚时,因双方均对婚前所购的B区房产归属没有异议,都认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故在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分割财产时,均没有涉及到该房.2009年3月离婚后,我将B区房子卖与第三人XX,,因B区房子购买后一直没有办两证,故2009年6月将B区房屋的两证办到自己名下,2009年7月到房地局办理了交易手续,2009年7月底,我接房地局的通知,称因我所出售给第三人XX的房屋,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不知我在婚内是否与前妻作了其他约定没有,故要求我将前妻叫到房地局说明并签字予以确认. 前妻此事不关她的事为由,拒绝与我一起到房地局去签字,因前妻不愿配合,故被房地局一直未通过我的房屋过户手续. 现在前妻以B区房屋在婚后装修,她也出过钱,,离婚时调解书上以(家庭其他财产自行分割,无争议)为由,认为房屋当时没有房财证没有进行分割,要求将我现在售出房款进行分割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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