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告函的疑惑,请老师指点
更新时间:2009-09-05 18:58:20
问题描述:
我在卖房子,8月25日我收取了买家的够房定金5000元和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但由于我的疏忽,在定金协议中没有约定定金的有效期。至今已逾10天了,买家仍然不肯签正式买卖合同和支付房款。
为此,我已经多次短信和电话催促对方好几次,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对方始终认为,在2年民事期内,只要他不明确放弃购买,我就不能卖给第三人。于是,我又给买家说终止协议,我把定金退给他,但买家无耻让我双倍赔偿。无奈,我只得最后给买家一次机会,给买家发一个催告函,让对方尽快履行“购房定金协议”的条款。
现就催告函的几点疑惑,请老师指点,谢谢
1)催告函采用快递或挂号的方式发出,但如果是他的同事代签,非本人签收,在法律上我的催告函有效吗?
2)如果本人出差了,函件是同事帮签收的,买家出差回来,函件中我限定的时间已经过期,对方要告我,而这个时候我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方,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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