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至迟在09年月1日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如果打官司我们胜算把握大吗?
更新时间:2009-09-04 23:49:1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是**公司的一名员工,2008年12月进公司到2009年8月2日由于公司没有任何福利待遇,也没跟我们签定任何用工合同。所以我们公司很多员工准备辞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我所说的情况,企业应当至迟在09年月1日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1月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企业应当在这7个多月支付我双倍的工资。但是企业不但算赖,人事经理还说有理走遍天下,没有听说过有法能走遍天下的。这简直就是法盲。公司没跟员工买个任何保险,包括社保。
我想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因为公司不跟我们讲法律。如果打官司我们胜算把握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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