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安人员一直以会计的辩解词‘取现后又通过各种渠道还给了公司总经理’为由不予立案,是不是因为会计存在取现后或变现后还钱的可能性,就不能立案呢?
更新时间:2009-09-03 15:44:19
问题描述:
谢谢两位律师的解答。可公安人员一直以会计的辩解词‘取现后又通过各种渠道还给了公司总经理’为由不予立案,会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把钱取走后又还给了公司或总经理,而总经理却已取证证明,会计最终把钱用于付房租、购房等消费。
是不是因为会计存在取现后或变现后还钱的可能性,就不能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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