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抵押房屋的官司,应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09-09-02 18:20:13
问题描述:
事实:2006年7月,控告人因在县人民医院二门诊(旁看到被控告人张贴的售房广告,便有意买此房,就与被控告人何**联系。经过双方商议,控告人在2006年7月28日与被控告人何**、周**签订了购买电影公司旁原潇湘人家第四楼的购房合同,并于当天交付五万元购房款。2006年8月3日,控告人在交付第二批房款五万元后,要求被控告人办理房产证。被控告人何志宏说房产证已在县农村信用社作了抵押,暂时办不出。控告人当即要求退还10万元的购房款,被控告人说前一次交的五万元购房款已拿做急用,钱是退不出了,但保证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自购房至今,控告人及其家人无数次与被控告人何**交涉办理房产证过户的事,他要么躲避、关机,根本找不着人,要么在好不容易打通其手机或找到他人后,他再次用谎言欺骗控告人,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请问,被控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为控告人,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公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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