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承担此债务吗?
更新时间:2009-09-01 21:34:58
问题描述:
我在1997年1月受单位委派到大连医科大学进修2年,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鲍 于1997年5月出钱27000元让我丈夫吴 替她往丹纸运煤,吴 给她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每月纯利2000元。我结束学习回丹后发现鲍 与吴 关系很近,超越了同学关系,导致离婚,离婚是2000年3月,根据当时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他在外做生意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及债务由他个人负责。
鲍 在2009年3月时隔十二年起诉我与前夫吴 还本金27000元利息8万3千元,共计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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