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休完产假后,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有赔偿吗
更新时间:2009-08-26 16:41:38
问题描述:
本人2003年参加工作,2008年6月23日与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本年6月19日怀孕4个月,发现胎儿畸形,需要引产.当日下午便打电话给部门领导请假,根据国家规定我休了42天产假。8月3日,当我休完产假,第一天上班就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8月4日生效,并赔偿我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当天我并没意识到通知书有不妥的地方,并签收了通知书。但回家后查看相关劳动合同法的法规时,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据是: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的规定,我本次患病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点及第四十条第二点,公司不能单方面认为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我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即3倍工资、1个月通知金,及余下医疗期(1.5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的理解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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