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值得打官司吗?
更新时间:2009-08-26 14:38:54
问题描述:
08年11月25号我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与公司协调,结果公司原意赔偿我8000元但我未答应,,7月5号仲裁委出裁决书,判决公司赔偿我12000元,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起诉,我在8月5号到南山区法院拿传票,而开庭在西丽法庭于9月23号,同时公司方提供一些材料,主要是证明不用赔偿我,而公材料里,有能证明我在公司的入职时间及解除与我劳动关系的时间,从07年3月到08年11月,但就是公司方扭曲事实,而事实上是公司去年裁员,发了一份违纪处分通知书,让我在上面签字后去财务领全部工资走人,我人个认为,公司给我签的处分通知书(也就是罚款单)上面写着:本人因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原意接受500元处罚做为补偿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公司领导在上面标注(工资结算到当日),这些意思就是变相的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致使我不能上班,因为公司之前与我签的合同是从08年6月到09年6月的,合同未到期,因此应该给我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并且我有银行工资清单,社保清单,十一假日值班原件,都能证明与其劳动关系,出庭一次律师费要3000块,那二审还要出3000块的话,我就没有打这个官司的必要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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