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关于房屋质量纠纷情况案件
更新时间:2009-08-23 14:11:49
问题描述:
06年7月份,我让几个街坊盖房,07年6月份,我发现建好的房子整体质量有问题,通过协调不成我就起诉了。起诉后,申请法院对房屋进行鉴定,经新乡市危房管理站鉴定,质量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1要求被告将原告的房屋维修至符合质量要求, 和赔偿04年4月30日,赵国胜与我村村委会签订了村原小学校址土地承包合同。我在04年5月6日从赵国胜手里转租长14米、宽13米,也就是四间房屋的地皮,后委托被告四个人建房,先后支付他们6.2万元建房款,后来出现质量问题起诉,开庭时,我递交了赵国胜的承包合同,转租赵国胜6万元的地皮款的收条,四个被告收到我6.2万元的建房款有收条。起诉前我委托律师调查被告建房及有质量问题的情况被告也承认是给我盖房,承认有质量问题,但是法庭上被告要赖说地皮和房子是他们开发房地产卖给我的,还提供了一个村镇规划许可证法官就给我驳回了,简直让我无法接受,购置地皮时间是04年5月6日,建房时间是06年7月份,我起诉时间是08年1月份起诉立案,许可证补成了07年12月18日,且一起建房32间,只有我的四间有规划用地许可证。)法院竟然当成了土地使用证,请问我上诉还需要添加什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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