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否以实习为借口,强迫学生廉价劳动,从中获暴利?
更新时间:2008-12-03 22:56:01
问题描述:
学校让我们出去实习,并给我们提供了实习单位,签合同的时候明明说是到今年1月,现在却让我们实习到4月份,我们的工资与同行相比很低,因为学校吃掉了其中一部分.签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说一个星期有两天的休假,我们去了以后一个月才最多三天休假,有时候甚至不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而现在学校以实习借口,让我们廉价试用9个月,不允许我们反抗,如果有谁违背,便拿毕业证恐吓我们.我想知道学校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的?我们是去教育局检举,还是说通过法院告举?或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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