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违法为何判我承担法责任
更新时间:2009-08-22 10:23:12
问题描述:
新悦公司于1997年十月从原莆田县工商联购买黄石农贸市场房地产,一层总房证号为101079、土地证号为220126号、1997年十月二七日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将220126土地证单独抵押涵江中国银行,2004年莆田市法院220126土地证裁定涵江瑞禾公司,我与新悦公司购买从101079房产证分离出来房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房产官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8月9日对我提出诉讼,确认我与新悦公司交易无效,我抗辨理由是我已经领到房产证,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法院认定是原告从行政和民事诉讼都可以,判定土地是瑞禾公司房产是我的交易无效,请问?从行政我无过错,房产登记部门也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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