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9-01-10 12:54:00
问题描述:
07年11月,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达成了借款协议.债权人曾找我为其担保我没有答应,后又有债务人找我为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其借据上签了名字,谁知债务人又在我的名字前面加了担保人三个字,借款期限一年,债权人现在找不到债务人,现已起诉,我有证人证明我不知道也不在现场的证据,他们隐瞒事实真相,是不是故意坑害?我是不是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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