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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08-13 12:30:37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屋租赁押金 壹仟壹佰圆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租住海淀区XX主卧一间,并签署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缴纳一个月房租1100元作为押金。
今年8月7日晚上十点左右,被告的妻子告诉原告,退押金的事情由她负责;8月8日下午三点四十左右,被告在没有进行房屋交割情况下,对房门换了锁。8月9日晚上九点左右,原告跟被告的妻子联系,商量房屋交割的事情,而就在此时,被告的妻子告诉原告房屋丢东西了,已经报警在派出所立案了,当原告问丢什么东西时,她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及其妻子,两人均不接电话;8日10日,电话跟被告联系,被告说此事由他妻子处理,而电话联系其妻子,此人不接电话;8月11日,跟被告电话联系,此人不接电话。
截止到现在,房子不进行交割、不退原告押金、无法联系上被告及其妻子中的任何一人。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被告手写的押金收据;
3、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楼门门禁卡一个、房屋防盗门钥匙一把及出租房间的钥匙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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