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也同意由本人来接下原来和A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有效,我的利益怎么能得到补尝?
更新时间:2005-12-03 16:26:21
问题描述:
本人于去年11月的时候在**盘下一小面门,当时是另一租户(下称A)和房主某单位,下称B签的租用合同,合同于2006年7月到期,当时我和A及B面谈好转让事宜,B也同意由本人来接下原来和A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有效,按A租的租金900元/月将房屋租给本人,但由于B改制,将房子于上个月卖给个人(下称C),C得到房子后,跟本人面谈要提高租金(1200元/月),于2006年1月开始.本人提出原合同有效期到期为7月,不能在中途提价,但C说现在房子是他个人的,不管以前.因为我接手的转让费有12000元,现在盘不出,如提高租金则不想再租其房子,但我的利益转让费却得不回来,请问谭律师,我的利益怎么能得到补尝?能向C要回部分转让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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