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公平、公正?
更新时间:2009-08-13 15:08:32
问题描述:
2008年8月13日11时20分许,吕X驾驶桂HD129警轿车(经查实属套牌,自喷警用颜色的报废车)由县城往半边街方向行驶至纸箱厂门口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与唐XX加驶的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左转弯至道路中心双实线处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唐XX受伤住院(左腿小腿骨头断裂)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认定依据是:1、唐XX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有关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吕X驾驶机动车在县城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C302号认定:唐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吕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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