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包工头之间应该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他是装修之前受的伤,我不负责对吗?
更新时间:2009-08-09 16:24:09
问题描述:
一包工头为了争取装修我的房子,在承揽到工程以前于08年3月1日看房设计时自己主动从窗台跳下,造成右脚后跟骨裂,事故发生后,我及时送他到医院照片、检查、用石膏包扎固定,并买了拐杖、三七为他治疗。四十多天后,也就是08年4月13日,正是处于人道主义,我拒绝了其他三家装修公司,我作为定作人把我的房子承揽给他进行装修,我有与物管公司和包工头签订的三方装修协议为证,大约08年7月6日,由于工程质量和进度问题,我把装修款项全部支付给了他,提前结束了装修,并另外找人进行了剩余工程。 他于08年7月8日做了个十级伤残鉴定,并于09年7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侵害他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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