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尽的《二手房定金协议》及其补充条款能否视作合同
更新时间:2009-08-07 15:06:48
问题描述:
我是房屋买受方,和出售方已订立《二手房定金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尚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房屋价格飞涨,出售方不愿意再卖房给我。
我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如双方并未作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我签订的二手房定金协议虽然名字叫《定金协议》,但是内容详尽,包含了争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坐落地、产权人、建筑面积、产权共有状况、抵押状况、租赁状况、房屋总价、具体的付款方式、日期、交房日期、最迟交房日期及违约金的赔付方式。已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双方买卖合同实际已成立并合法有效。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二手房定金协议》及付款补充条款,能否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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