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后要做的只是由口头合同改为规范的书面合同而已!
更新时间:2009-08-09 22:32:35
问题描述:
本人与一出租房屋者协商时,出租方同意以某价格出租给我房屋,当时其妻子及很多店工都在场(出租方是酒店经理),我几天后约出租方付房租、出租方突然违约说不租其房屋了,我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谢谢律师指教。
合同法明文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本案出租方没有做出任何法律许可的可以撤销其要约的民事行为、就是没有在我的承诺之前通知我撤消其要约,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已经成立,以后要做的只是由口头合同改为规范的书面合同而已! 谢谢律师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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