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并没与男方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男方却办好了离婚证书。
更新时间:2009-08-03 17:26:49
问题描述:
我妹妹是一位很文弱、特别贤淑的女子。对老公是百依百顺。老公大她7岁,虽说有种种恶习,但妹妹为了老公的面子和孩子的成长,也都全忍了。近来老公不知出于何用意。提出要离婚,但是,要求离婚之后还不准我妹妹离开他,否则就要杀了我妹妹,如果我妹妹要是另找男朋友,就连男朋友一起杀。更为气人的是,他写好协议书之后强迫我妹妹签字。协议书中写到:所有财产均属男方所有(约80万元)。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妹妹只能签名。可不知道是通过什么途径,老公一个人就把离婚手续办好了。那男人却不将任何已离婚的资料交给我妹妹,她只看到了一眼离婚证书。(除了我妹妹没有同去办理离婚手续之外,其他均无证据)
同意离婚协议,但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上述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显失公平”为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原协议?
1、这种离婚是否有效?
2、女方如何才能证明自己没有与男方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3、如果女方无法证明本人没到场,离婚有效。那么是否还可以用其他途径取得应得财产?
请律师解答的详细一些。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