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尾造成他人轻微皮伤是否有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09-08-03 17:58:22
问题描述:
本人名叫宋**,今年23岁,我于2009年7月31日下午6点10份左右在洛阳市纱厂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西100米,由西向东行驶,与一辆摩托车追尾,我开的是一辆五菱双排小货,事故发生后,我及时拨打了120及122报警,因当时
正是下班高峰期,路上车特别多,等了五分钟救护车车还没到,我买就自己打车先到了就近的白马集团职工医院进行检查,医生拍了片子说没有事情,只是皮外差伤,伤者家属要求到正骨医院进行复查,在正骨医院做了CT后,主治医生说骨头都没事,不需住院治疗,诊断证明上写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就是肌肉轻微拉伤需要休息5-8天。病人当晚就回家休息,第二天他家属给我打电话让去他家谈赔偿事宜,他家属要求赔偿6000元,经协商最低将至4500元,我向咨询一下我的车入得是三责险,对于伤者家属提出的4500元在法律是否有赔偿标准和依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