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赔偿吗?
更新时间:2009-07-31 21:13:39
问题描述:
在2008年4月7日——2009年4月7日,我出租了一个年的房子,(签有协议),从2009年4月7日——7月7日,我们只是一口头协议的方式,租户交给我房款,每月700元,共计2100元钱,到2009年7月7日的时候,我再次收房款时,当时我也有卖房子的意思,并把我卖房子的想法告诉租房户,当时我要收房款700元,她交给我3个月租金共计2100元,我当时不想要,经协商约定卖出房子后,我及时通知,并返还相应租金,她也同意。双方只是口头协议。而后于2009年7月28日,我把房子卖出并更名,在此同时,现房主知道我出租房屋,我要求告诉租房户,房已卖出,现房主说先不用说,他也有想租的意思,可能更完名之后,他会出租。现在我通知租房户要求一周搬出,并退回相应房款,她却拒绝,以给我三个月房租为名,拒绝搬出,给现房主又不想出租,执意要房,自己居住,我该怎么办?
现租房人把房屋作为麻将馆之用,他提出入让他搬出需赔偿3—5千元,作为补偿,这个合理吗?若真赔偿,要多少?
若我想退房不卖,我和现房主有协议,定金5千元,如果我不卖,返还双倍,现在产权证还要10多天办下来,我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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