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通知取消录用
更新时间:2009-07-30 11:17:06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09年6月底时与杭州某技术公司达到录用意向,到其广州项目部工作,并同意其不直接与公司签约,而是与其劳务派遣公司-浙江某外服公司签约。7月3日,本人收到外服公司发出的录用确认函,双方约定在8月1日入职,试用期为1个月,签约1年,并在7月6日签名并扫描回传,而且对方确认收到了,同时本人向原公司辞职。
在接下来的20天里,双方并没有进一步和联系。但在7月27日下午,本人收到外服公司打来电话,说技术公司已调派人员从事我将要从事的工作,要求与我解除录用关系。并在28发出解除录用确认函,函中也提到与我在“2009 年 7 月 6 日达成的录用确认”。并赔偿半月工资
现本人有以下疑问:
1. 本人能否在广州起该外服公司?(该公司在杭州,本人在广州,且是它发出录用确认函,与我发生合约关系。)
2. 起诉时能否要求按合约期限赔偿我1年的工资?
3. 因造成我目前即将失业,产生焦虑情绪,并对社会诚信产生动摇,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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