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28 15:15:52
问题描述:
您好,想请教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跟我老婆户口不在一地,我的在广州,老婆的在外地,2005年我们计划外生育了一孩,已在我老婆户口所在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并入了户,前几天去办理小孩户口从外地迁来广州手续时被我街道计生办告知我这边还需再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很疑惑,<<社会抚养费管理方法>>不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给征收,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吗?计生办的人强调说只能在户籍地征收,我老婆部分可以在她户口所在地征收,但我部分只能在我户口所在地征收,如果我老婆户口所在地也征收了我的部分,他们是不会承认还会征收我的;另外,我们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上只写了我老婆的名字,因此我这边的计生办也认为只是征收了我老婆部分,但是我知道的,我老婆那边不管夫妻户口在不在一起,很多征收的都是那个金额,而且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征收不是根据征收地水平对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合并征收吗?难道可以分开征收?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误?我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请律师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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