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的加班费我们能要求吗?
更新时间:2008-11-26 09:45:16
问题描述:
2008.1月公司和我们部分管理人员签了《劳动合同》,规定每星期工作5天,每天8小时,我的试用期底薪是690,津贴是2310元,总工资为3000元,但是后来公司又要求签了个《补充协议》,规定我们工资为每个月最少可以领取到3000元(指我们开始确定的月薪数),但是包含了月薪和加班费,即无加班费,与原来的合同矛盾。另公司还规定了我们所有人每月的工作时间为26天,既要求所有人星期六必须上班,但实际我们也是每个星期六都在上班,按《补充协议》我们星期六没有加班费可以领取了。因为现在我们被公司解雇,但是从未计算加班费,连《劳动合同》文本都没有发放给我们。请问我们应该以原来的合同内容为准还是按后来的补充协议为准呢?我们的星期六上班能否向公司要求加班费呢?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应该计算星期六的加班费,那么公司是否算是拖欠了加班费?是否可以要求50%的赔偿?谢谢。盼准确答复。
问题补充: 我们是在10月底突然通知被解雇的并立即离开岗位,但公司却要求我们填写了《辞职单》后才发工资给我们;所谓的月薪可以包含休息时间上班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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