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第三人味履行义务能否享受权利
更新时间:2009-07-28 12:57:16
问题描述:
甲为用工单位乙为派遣单位丙为第三者,2005年5月甲乙约定不再用丙,因为丙年纪大不适应在甲单位工作,甲乙协议给丙300元的生活费各承担一半(150元),但前提是丙离开甲的单位,丙当时未离开甲单位继续在甲单位工作,甲乙也没有给付丙生活费。两年以后即2007年7月丙因为违反甲单位规章制度,被公安局强行赶出甲单位,现在2009年7月丙起诉甲乙索赔生活费14400元。甲乙是否该给?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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