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限至2006年11月12日.担保期限为2006年11月12日至2008年11月12日.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2007年6月8日,信用社曾以催款通知书催收过一次,我该如何答辩?
更新时间:2009-07-23 08:49:16
问题描述:
2005年11月12日,我担保为朋友贷款40000元,贷款期限至2006年11月12日.担保期限为2006年11月12日至2008年11月12日.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2007年6月8日,信用社曾以
催款通知书催收过一次,双方也签了字.至现在朋友也没有还款.2009年6月8日信用社将我作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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