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离职并获得赔偿金
更新时间:2008-11-22 19:12:08
问题描述:
2006-5开始上班,有上班考勤记录上有副董事长签字。
2008-5离职,属自动离职。
2008-7再次入职,有入职申请及7、8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2008-11-18与公司一董事争执,被羞辱并扬言开除,当要求支付工资时扬言没有合同不予支付(没有书面证明)。
2008-11-18至现在,正常上班,采取抵制态度,要求公司出具开除通知。
没有签过合同,没有交过社保,至今未发9、10月份工资,经常是满勤上班(有窜休制度但没安排)
现在不愿继续上班
1、可否要求支付2006年5月起上班期间社保金。
2、争执是否有效,可否视作已被开除或对我离职有何帮助3、没签合同、拖欠工资、加班没有加班费等问题可否视作公司违约,可否马上不再上班并取得经济赔偿,还是要提交通知30日后才能离职,如提交通知的三十日内公司解决上述问题,是否还能获得赔偿金4、我该收集哪些对我有利的证据及哪些是应该盖由公章的,如我收集不到,可否申请劳动部门强制要求公司出具说明对我有利的文件(比如工资表、有我工作时签字的文件等)5、我现在按时上下班,但拒绝接受公司安排工作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争取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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