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人才市场找工作,5月开始有购买意外保险。而是自己到市场上购买了卡,公司现在还有追究的权利吗?
更新时间:2009-07-17 11:53:41
问题描述:
我于07年8月进入目前就职的公司,售后服务员,面试的时候,公司承诺外派,但到了07年10月份时候,说不外派,但不让我辞职。10月底,我帮业务部装完设备之后,收了5000元货款,基于公司的食言,我拿到钱之后没湖公司,而是直接走人了。 大概半个月之后,我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恰好遇到公司的人在那招聘,于是我被他们带回了公司,当面还了1000多块钱,还另外写了张欠条,总金额等于我在客户那拿的钱。11月19号,公司与我签定了1份为期半年的合同,到期时间为08年5月19日,在这半年中,我每月还公司400元左右,到08年5月19日之前,已经全部还清。还清之后,我手里还有证明,公司负责人签过字。 之后到09年4月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为购买任何保险,5月开始有购买意外保险。09年7月12日,我接到一个客户电话需要购买400张IC卡,我边没有跟公司说,而是自己到市场上购买了卡,卖给客户。现在公司知道这事了
请问1、针对07年的事,公司现在还有追究的权利吗?
2、08年5月19日之后可以索要2倍工资吗?
3、私自卖卡,属于什么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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