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人(本人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以依法上调?
更新时间:2009-07-17 06:37:51
问题描述:
2003年,企业改革精减人员,将本人(本人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年龄47,工龄26年)强迫退出岗位休养(简称“内退”),承诺“内退”期间领取本人70%的基本工资,并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调资的待遇。但从“内退”至今,本人只领取了70%的基本工资,并未享受任何调资的待遇(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已经上调4至5倍)。本人至今还在家休养。
根据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
一. 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当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 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我现在想问:
1. 本人在2003年时,未达到“内退”年龄,并且也没有写“内退”申请,企业的这种强制我“内退”的做法是否合法?
2. 根据上面规定中的第二条,我想现在重新上岗,是否有法律依据?
3. 我的工资待遇是否可以依法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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