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请求帮助。
更新时间:2009-07-16 16:11:09
问题描述:
租房合同是与房东签订的,没有通过中介。租赁期限为:2009.6.16起至2010.6.16止.
其中条款3是这样的:
付款方式:以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月租1000元,第一期所付房租为3000元,从2009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6日。乙方在支付第一期房租同时,需要同时支付租房押金,押金1000元为计,押金甲方与合同终止,并且乙方撤离后三天后七天内(遇节假日顺延)一并退还乙方。
以后每月租金于租金到期前5日支付。(押金不抵扣房租)。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拖欠,乙方无不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租金的,甲方将按每日50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可以在乙方押金中扣除,逾期二天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想问的是:“以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月租1000元,第一期所付房租为3000元,从2009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6日。” 可否理解为第一期所付房租3000元后,可以从2009年6月16日住到2010年6月16日而不用再付房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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