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商产权的补充协议
更新时间:2009-07-16 09:36:35
问题描述:
本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开发商房子土地的产权只有35年,土地性质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国土证,房屋预售证全部齐全,开发商承诺土地产权斯满后如果需要续交土地使用费,由开发商承担,同时,签订了以下补充协议:
出卖人兴建的***楼盘的土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原使用期限为五十年,现在剩余使用期到2044年6月3日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因此出卖人承诺,如果本物业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需缴交规费,则由出卖人承担.
此协议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名:********
日期:***********
请帮忙确认是补充协议是否合理有效,最终能否起到约束及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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