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09-07-14 17:33:41
问题描述:
2008年12月8日,售房人李某与购房人凌某、汪某夫妇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某将名下住房(74平米)一套,以14.5万元的价格售给凌汪夫妇(税费依法双方自理),约定当日付清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到连云港市房产交易大厅签订房地产交易格式合同。凌汪夫妇将购房款14万元付给李某,并收到李某出具14万元收条一张。后双方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凌汪夫妇已取得房产证。但是凌汪夫妇在与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出现小争执,凌某将双方签订的协议撕破(但保留住了撕破的原件),并将剩余5000元房款付给李某时,因缺乏法律意识,未向李某索取收条。现李某在他持有的协议原件上的于12月8日付清房款后添加上“若房款未付清买卖无效。”的字样,以未付清房款为由将凌汪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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