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我该如何判断并做出对我最有利的对策?
更新时间:2009-07-13 12:04:06
问题描述:
员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司支付12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各3000元。我司提出抗辩理由1)劳动合同系根据另外的合作协议自动解除,非单方面解除,不应付补偿金;2)工资属于暂扣,只要对方返还7560元侵吞公款,即行支付。2009年7月6日裁决书裁定,支持张某的2项请求。我司当即提出质疑1)裁决书对我司提出的返还7560元被侵占财物抗辩理由未予采纳没有进行任何解释,到底是由于证据不足呢还是需我司另案申请仲裁呢还是另案起诉呢?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1)我司的仲裁抗辩理由是否充分?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9条,是否可以诉至法院撤销仲裁?如果法院裁定撤销,是否不能发回仲裁委重新仲裁,双方只能去法院起诉?如果都不起诉是否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如果对方再次起诉,我方是否能用对方侵占7560元作为抗辩理由,还是应当反诉?反诉的罪名是职务侵占吗?胜算能有多少?综合各种可能,最好和最坏的结果各自是什么,我的最优选择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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