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时效期
更新时间:2009-07-28 21:50:29
问题描述:
1,这是一桩高利贷借债纠纷案,放高利贷者用利滚利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数,以新借款3个月未还为由起诉,要求欠债人按新借款额还本付息。法庭上,被告证明这新借款不存在。
2,原告被迫承认是旧债加利息构成欠款总数。但又没向法庭提供证据,又不变更原诉请。
3,法院就以两年前借款协议的旧债为本金,利息是银行贷款四倍还款付息。
4,两年签的协议利息为无息,借款期一个月,有逾期罚息1%条款。在他起诉之前,由于有利滚利借款协议,始终没有提过罚息要求。法院的判决有如下不明:
一,原告没有变更诉请,法院却按两年前的协议判案,有法律依据吗?
二,原告被迫承认是旧债加利息构成欠款总数。但又没向法庭提供证据,法庭也没质证,被告也不承认他的说法。法院以还款证据不足,就完全按原告陈述为依据判案,对吗?
罚息的条款是否过了时效期?按银行利息四倍计息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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