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腿骨折,2006年12月24日在湖滨路本人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向法院起诉,这个证明有用吗?
更新时间:2009-07-07 21:38:34
问题描述:
2006年12月24日的交通事故,本人住院7天出院,对方伤较重,小腿骨折,本人多次去交警队及和对方电话联系,因对方未拆钢板,不能来交警队,交警无法调解,在2008年12月28日出了一个证明内容是:2006年12月24日在湖滨路本人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伤未好,无法调解.我现在想起诉对方,我还在时效内吗?对方认为我时效已过,拒绝赔偿,如果向法院起诉,这个证明有用吗?谢谢
有什么依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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