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离婚,女方提出要赔偿10万元,算不算敲诈勒索罪
更新时间:2009-07-04 15:19:13
问题描述:
我和女方3年前领证,1年前办的酒席,领证后一直吵吵闹闹,性格合不来,无法生活在一起,一个星期只见2次,其中还要吵一次,3年双方几乎没有怎么住在一起。
婚前双方写有字据,领证结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我月收入2500,她2000元,每次我出1000元,她出500元,放入一张公共银行卡中给她保管使用,用完再充,基本上每月她从中给我200元消费,我买衣服等不够的地方,我从自己工资中消费,她所有消费都在公共卡中支出。
现在,我想离婚了,大家把婚前各自买的东西各自拿回家,她退出我买的房子,互不相欠。
但是她认为我父母条件好,嫁给我的时候是处女,因此,提出要10万青春损失费,她认为,如果她不要,法院不会给她一分钱,如果漫天要价,法院就多少会给一些,她性格比较强势,有点胡搅蛮缠,有理没理都要占个先。
而我认为,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我就会给,但是仅仅因为会闹,法院就判决给她钱,我认为这是不行的,但是法官由自由量财权。当时酒席3万元是我出的,婚后经济付出也是我多一些,如果按照她的歪歪理,那么是不是我也可以反过来向她提出赔偿?
因此,请问律师同志,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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