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要向甲方提起诉讼,由于没有转院证明,大部分费用都是转院后发生的,是否对乙方非常不利?
更新时间:2009-07-03 11:46:12
问题描述:
2008年9月14日下午,本人与爱女乘甲方驾驶的青HA7977号“马自达”牌轿车,从甘肃敦煌南湖回所住地,当孙某行驶至国道215线167km+240m处时,与徐某驾驶的甘F06074号“宇通”牌客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致本人与爱女受伤,后陆续在青海石油管理局职工总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孙某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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