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分割款
更新时间:2009-07-02 18:27:29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事情是这样的,在2007 年当事人离婚时,分割了一套房产,其它的财产,女方没有要,只要了这套房产的一小半房款,但是当时呢,男方未能及时给付女方判决的房款10万元,而是先将房产过户给了男方,因为在判决时,写的就是女主必须在三个月内过户给男方,而男方呢却要在二年之内才给付房款给女方,后来女方感觉不对,在三个月内,女方就没有去过户给男方,男方就到法院执行局要求强制执行,当时执行局,一看就感觉这个判决不是很公平,可是也没有办法去更改这个判决,只有执行这个判决,在执行这个判决时,他们为了保护我的利益,就给我出了一个主意,就是要求对房子进行了查封,等到男方把房款给付后,才启封这套房子,男方呢,也在执行局写了一个保证,保证二年之内给女方房款,那知道,那只是他想把房产证骗去的一个借口,到现在都未能给付女方房款,还说什么,他是灾民,他没有钱给,难道这是理由吗,法院拿他这样有没有办法呢,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其房子吗,女方现在也是租房住,男方在卖了这段房子,不是一样可以租吗,希望律师在百忙之中给我答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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