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吗?
更新时间:2009-06-28 10:59:22
问题描述:
一审法院《判决书》摘录:“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对此未能举证,但2007年11月25日被告在处理与原告因扣货事件中同意按23%的毛利润计算损失,是被告在处理特定事件中做出的认可和让步,原告以此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的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已先后两次给原告释明,可得利益应为纯利润,但原告仍未对必要的交易成本举证。综上,原告计算可得利益的依据不充分,其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请求不应支持。”
咨询:1、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有法律依据及其司法解释吗?2、上次违约计算赔损的方法即23%,对仍然在履行同一合同而且经营的违约方提供的同一产品时违约方又一次违约,守约方请求违约赔偿损失还生法律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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