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7000元,如果上诉到中院会有如何的结果?
更新时间:2009-06-26 09:07:18
问题描述:
你们好!打扰了。我现在向你们咨询一下,我于6月18日在法院与我妻子办理离婚开庭,对方是原告,我是被告。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1、离婚2、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3、因被告有过错,财产(房屋)要求归她。本人同意原告的第1、2项请求,但第3项请求我要求原告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半的债务(也就是当时购置房屋的债务)总共债务共计92500多元,债务是2004年购房时向我的兄弟姐妹借的62500元;银行按揭款30000元(现在欠银行26000元)。我个人无银行存款。开庭情况如下:第1、2项原被告对请求无争议,第3项原告却蛮说不承认有债务,要求法院把房产判决给她。现在法院判决如下:1、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扶养;3、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及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一万元人民币给被告。因购置房屋所欠的银行贷款由原告归还。4、属于被告的房屋份额折抵小孩的扶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7000元,其他55500元由被告承担。
你们说这样的判决正常公平吗?我有没有必要去上诉到中院呢?如果上诉到中院会有如何的结果?请你们有空就尽快帮帮我啊。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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