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作时间至公司宿舍楼顶跳楼身亡
更新时间:2008-11-18 12:36:41
问题描述:
我公司ㄧ名员工于去年度于非工作时间至公司宿舍楼顶跳楼身亡,工安机关出具之证明为符合高坠死亡非他杀,但未说明是否是自杀,由于对方经常性到公司门口哭闹及公司为对其表示慰问,我公司事后与其父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就该员工跳楼身亡事宜,我公司同意就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及救济金等一次性赔偿五万元,且协议书最后注明,对方不得在就该事件对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但今年其父亲又到法院依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对其未尽保护义务(无监控措施,巡逻制度等)始导致其死亡。请问律师们:
1。其父亲于签订该协议书后是否仍再单方毁约向我公司请求:
2。前述公安机关之证明及双方所签署之协议书是否可证明对方系自杀,我司是否仍须承担举证责任?
3。对方主张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且非其自愿所接受,是否应由对方自行举证?
谢谢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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