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重新订立字据并找人担保。则还款总额多少?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前所立字据
更新时间:2009-06-21 22:01:57
问题描述:
A向B借款,所借款项分为两部分:
一、数额为45000元的借据一张,约定(月)利息为5厘,约定偿还日期最迟为2007年11月,字据订立时间为2006年11月;
二、数额为7000元的借据若干张,无约定利息,无约定偿还时间,字据订立时间皆为2006年11月之前。
现B向法院起诉,要求A偿还。A无赖账意图,但目前确实无偿还能力,向B请求能否分期偿还:09年底偿还
20000元,10年底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11年底还清。并重新订立字据并找人担保。B对此无异议,但提
出从新字据订立之日起至偿还结束,期间须按7厘利息计算。
但A对此有异议。
现有几点想咨询一下:
一、假如A、B都同意重新订立字据,则还款总额多少?如何计算?
二、从新字据订立之日起,A要求重新计息偿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如因重新计息之事A、B无法达成协议,而A目前又确无偿还能力,A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有如何量刑?
四、之前所立字据是否存在有效起诉时间?
盼予回复,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