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程序对吗
更新时间:2009-06-16 17:10:45
问题描述:
我是原告。诉被告下落不明,要求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4月5日给我发判决书。我在规定日期内向基层法院提起上诉,在中院交了上诉费。并将资料交回基层法院。(中院不许越过基层法院直接上诉)。基层法院这样操作:4月10日在报纸上登出判决公告,6月10日到期生效。6月15日再登公告,通知被告我已上诉。8月15日到期,8月26日才将案卷送至中院。我想请教,这个程序对吗?有何法律依据?我在法规中没有找到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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