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案件中的丁老板和李老板分别范了些什么罪,该找当地的哪个部门解决这事?
更新时间:2009-06-11 09:36:00
问题描述:
村民A与山东省五联县的丁老板(女,名字不详),到A的家乡招了几个服务员:B(女,16岁)、C(女,16岁)、D(女,17岁)、E(女,17岁)。她们协定:在丁老板的超市上班,每月丁1000元工资。
到五联县后丁老板让她们在自己的理发店上班,给顾客洗头, E和C同意留在理发店上班,另外两个被带到青春之歌歌厅(老板是李老板),负责打扫卫生。
理发店工作的E和C俩被丁老板强迫当小姐,在理发店工作了三个月发了她们每人只得到1千元。每次身上只要有点钱都会全部被丁老板收走,严禁她们外出,不准她们打电话,经常惨遭毒打,在理发店的这段时间对她们俩来说完全就是个噩梦。后来C的弟弟找到了理发店把她带走了,而E还一直在理发店里,至今还没找到;在青春之歌扫地的D和B也被李老板强迫给顾客陪酒,上了三个月每人只得到700元的工资。也经常被打。
D和B忍受不了这种非人的虐待, 6月5日凌晨三点过,她们跑了,李老板带人把A抓了,并要A带他们去找B和D,还恐吓和敲诈A,如果找不到就要给他们五千元,不给钱的话就会把A打死或者直接丢到日照海里。没找到逃跑的两个人后,就把哈马尔拉非法拘禁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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