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用工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吗?
更新时间:2009-06-11 07:02:0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叫陈*,于2008年8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工作,试用期3月。2008年10与宜宾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10至2010年10止,并被派遣到宜宾市邮政局继续从事试用期期间的工作。2009年6月2日被宜宾市邮政局以业绩不佳为由解聘,在之前并未以口头或者书面明确通知我关于解聘的事宜。之后通过解聘函的形式将我退回宜宾市惠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无任何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任何造成单位损失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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