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6-09 21:34:13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2009年元月份,房东将我所租赁的房子另租给他人(我已租用八年,当初关系比较好,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为此,我心理不平衡,在此期间多次双方发生争吵,2009年元月11日上午房东采取过激行为,强行将我的营业电剪断,我妻子本身患重症肌无力,因与房东发生纠缠加重病情,后住院用去治疗费近二千元,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房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另外,租赁纠纷发生后经派出所到场调解,房东出于无奈,也可能是缓兵之计,声称房子他不出租。为此,经派出所见证我们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一年内不得出租,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如果违约,违约方贴违约金二千元。可是现在房东违反约定将房子出租给他人并已开门营业(具我了解,房东佯装跟现在的承租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对外声称是他们合伙开办的店面),当初签订协议书时我曾考虑有这种情况出现,因此协议书第二条上就写明:某某不得采用盗名、虚设、欺骗等手段掩盖变相出租。请问他们这种假合伙我该如何运作?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我的权利,要求对方贴违约金。恳请能详细指导具体操作不胜感激!!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