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认定及护理费等的支付
更新时间:2009-06-09 12:28:52
问题描述:
你好!有件事想请教一下。2006年8月15日我爸爸在组里淸理渠道的工作中受伤,造成高位截瘫,头部以下无知觉且气管切口时不时的需吸痰,至今还住在医院。具体事故情况为;2006年8月15日前几个月村里临时雇用我爸爸参加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工作,8月15日这一天天气较热,村里临时决定休息一天,当天组里的组长早上来找我爸想乘我爸休息去组里清理沟渠。为了清理干净我爸把沟渠上的水泥小板翻上来理淤泥,在清理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水泥小板翻倒压在我爸身上造成颈椎骨折。近3年来一直我妈一个人在医院照顾我爸,我妈本身也有十几种病,村里既不派人照顾也不出一分护理费,医疗费也是每次打电话过去催才不大情愿的去医院结一下帐。医院方面说这个病是没办法医治的,最好去康复医院,可是村里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只是说这不是村里的事,村里已说过休息了还去做事应该由组里负责。可村民小组不是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村民组织法已明确设立村民小组是为了便于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设置村民小组。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就是代表村委会。请问我爸爸这事怎样定性?该怎么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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